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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是20143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由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举办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注航空职业教育二十余年,主要培养国内国际航空专业应用及服务类人才。

    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秉承“传承善与美德,传递爱与快乐”的办学精神,弘扬“科学、正诚、民主、文明”的校风,以培养高素质民航专业人才为己任,国际化引领教育教学改革,致力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民航职教学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是: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Southwest Vocational College of Civil Aviation

    第  院的法人住所是: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天灯村七组;学院的办学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996。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43月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院,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学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如学院属性发生变化,将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法人登记。学院性质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举办的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人才培养为主,兼顾中职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学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与社会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等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教育形式。

    第 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学院

    第  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泛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民币300

    第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

    (四)依法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法治校、自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条  学院在校生规模(或办学规模)为20000人左右,办学层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人才培养为主,兼顾中职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和与社会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等适应社会需要的多种教育形式,办学形式为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两种形式,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初中毕业生、专业对口职高毕业生等。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的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做好学校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678号)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教思政〔20202号)的要求成立学院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学院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学院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强化学院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学院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基层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发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的职能,组织开展共青团活动,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开展工作。

    (二)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教育部印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闭会期间,由工会代行其职权。

    (四)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群众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在校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师生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


  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  学院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成员有5-7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院党组织推荐。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1-2人,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核准学院学年工作计划(含招生计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议预算、决算;

    (五)审议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福利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学院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学院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理事会报告;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讨论重大事项,须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会秘书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  召开理事会议,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三十一  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一般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2/3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

    (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根据情况对教职员工岗位进行调配;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院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应由3-5人的单数组成,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包括学校党组织纪检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条件具备,可吸收社会贤达(社会公众代表)作为监事。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监督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党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等教学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  

    (一)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教育教学中心地位,全面落实“三全育人”要求。学院开展各项工作应以有利于落实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服务教育教学这一中心工作为原则。

    (二)学院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计划,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院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落实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学院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加强教育教学内涵建设,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三)学院设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机构,探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与机制,强化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评价、反馈。

    (四)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二至四人。委员依据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五)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机构,依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开展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十五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六)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决策咨询机构,依据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七)学院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实施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学院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八)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度开展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满足学生参与国际教育交流的需求。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学术组织。各学术组织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院长对各学术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追究、奖惩并重、共同防范”。坚决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预防各种校内外活动及校内外场所发生安全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在道路交通、食品卫生、危险品、消防、生产、校内设施(宿舍、教学设施等)、集体活动、健康卫生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二条 

    (一)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辅及工勤人员组成。

    (二)学院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院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三)学院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全员岗位聘任制,学院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五)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退休人员、人事或劳动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专、兼职教职工,依照《民法典》、《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学院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薪酬、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七)学院依法自主确定薪酬、福利标准和绩效考核办法,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教职工薪酬待遇。

    (八)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劳动保护和救济机制,为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学院建立教职工试用期、年度、聘期考核制度,强化师德师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薪酬调整、评先评优等的依据。

    (十)学院建立教职工培养培训制度,适应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鼓励、支持教职工积极参加进修、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学院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十一)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规范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行为,引领教职工树立良好师德师风,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

    (十二)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根据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为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院执行重大奖励和处分时应当听取学院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一)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二)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基本规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三)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学院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管理、奖励与处分。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六)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奖助学金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向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等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七)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收受学生财物、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损害、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师生行使申诉权,依法处理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及孳息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章程规定的事业发展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为规范学院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保障学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我省民办高校价格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川教〔2022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四川西南航空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性教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学生应加强对缴纳学费的认识,积极主动地缴纳学费。

    学院对学生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不得营利”的原则,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在财务处登记备案报省发改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由财务处统一收取。

    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成本为基本依据,坚持信息公开,坚持稳妥有序的定价原则。

    严格落实收费管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大额资金收支管理、会计核算、调价程序、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调整价格应按照成本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客观真实及时进行成本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成本信息公开期间,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设立专门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学院应制定应急预案,当调价方案引发学生质疑、询问、投诉举报,或出现价格舆情等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维护稳定相关工作,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确保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建立收费报送制度。每年5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报告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并网上向社会公开。专项报告包括年度学费、住宿费收支情况,贫困学生奖助政策执行情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支情况等。学院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外公布1个月前报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本办法适用范围:在校全日制大专生、五年一贯制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

    第五十条  校将开办资金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第五十一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 学院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学校发生重大亏损,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二)因学校学生生源不足,导致学校无法继续办学达到一个学年度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校不能继续办学的;

    (四)学校因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学院形式,经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五十七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院自行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八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九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主持转给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学校继续办学。

    第六十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附则

    第六十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改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经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须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核准,自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机关备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六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冲突。